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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对待看“淫秽视频”的同志?

2008年9月24日(Wednesday) 09点43分 作者: 夏天的风 天气: 心情: 一般

本来,看“淫秽视频”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被人发现了应该感到不好意思。但假如发现您看这玩意的是人民警察,就决非不好意思那么简单了。
    最近,28岁的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犯了像陈冠希那样的错误,居然相信电脑,将将自己看过的一段“淫秽视频”不小心留存下来,终被认真负责的人民警察发现,后收到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真够不值的,据说在色情业发达的荷兰等国,花这钱都能看多次真人表演了。所以,在全球化的今天,多走出看世界、长见识很重要。
    一场网上论战旋即展开。主要围绕是否违法口水四溅地争个不亦乐乎。说任超奇不违法的人称:他看“淫秽视频”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没有公开传播,至少非罪。而警察罚他1900元也有章可循:根据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此涵盖范围广阔、执法弹性空间巨大的规定,操作起来要靠警察自己的理解和当时心情而定,罚1900元看来还是手下留情。
    按兄弟理解,既然法规没有与时俱进地对个人收看“淫秽视频”的处罚作出清晰界定,似乎更应对该青年进行批评教育了事。但相较于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南阳警察还是进步了许多。
    必须承认,相当数量的人群都私下看过“淫秽视频”,我承认自己至少是被动地看过,因此也不太相信处罚任超奇的警察同志从小到大都没有看过“淫秽视频”或A片。但这不意味着看“淫秽视频”值得提倡,如果长此以往全民皆看,肯定相当不利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净化和道德水平的提升。
    但我坚持,即便我们监管再到位,处罚再严厉,在网络这个公众自由表达的空间里,完全杜绝看“淫秽视频”的行为在现阶段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加强对看“淫秽视频”者批评教育之余,一定要认真追究一下他看这玩意的动机。想想中国目前性教育水平,身边又真实地存在着太多在这方面靠克服重重阻力自学成材的悲壮经历,似乎找一下这方面的老师为看“淫秽视频”者补补缺失的生理卫生课更为有的放矢。
    再说,在当代社会里,性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了解它也属人性基本诉求,在正规渠道不畅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对看过“淫秽视频”的同志怀有一颗平常心,进而形成一个关于性知识、性健康的一个正常而科学的传播渠道和机制,才是当务之急。惟此,以看“淫秽视频”及A片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真正形成。
    此外,我倒不太担心那个可怜的南阳青年,都28岁了,看看“淫秽视频”最多属于寻求刺激和满足低级趣味,只会影响自己身心健康,进一步造成社会危害的概率不大。但只怕那些蛰伏于网络世界的“淫秽视频”被广大未成年人过早看到,进而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戕害。您不妨现在可以随意搜索一下,我相信类似东东瞬间会扑面而至。
   因此,在中国宝贵的执法、监管力量本来就匮乏的情况下,似乎更应好钢用在刀刃上。
相关背景
    1、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日前领到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原因是他的“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他开的商店,称他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原来,去年11月,任超奇从网上下载了一段长约30分钟的淫秽视频,但他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处罚决定书称,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东方今报》9月18日)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是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至今仍有法律效力。

评论者: 雅雃ω同輝 2008-9-25 19:01 (Thursday)
呵呵,证明他很正常。。
评论者: 游客 2008-9-25 21:58 (Thursday)
希望和你交个朋友。
评论者: 游客 2008-9-26 02:03 (Friday)
楼主见解真独到。
评论者: 游客 2008-9-26 16:11 (Friday)
巳閱~
评论者: 楼主他爹 2008-9-26 16:17 (Friday)
楼主.我是你大爷,你没是回家提你娘中地去呗,整那些没用的干啥?
评论者: 夏天的风 2008-9-27 14:45 (Saturday)
汗~~
评论者: 游客 2008-9-27 22:01 (Saturday)
听君一席话,省我十本书。
评论者: 游客 2008-9-28 10:53 (Sunday)
这个案件已经撤销了!如果是成年人真的无所谓,难道你身边的人没看过吗?
评论者: 游客 2008-9-28 13:08 (Sunday)
这种东西,又没传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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